《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2020-06-03 10:59:32

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南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创新主体培育、研发补助、科技平台、成果转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专项、科研机构、科普基地、科技金融等事项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创新主体培育

第五条  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新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第七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的(以下统称为“规上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30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认定当年兑付10万元,认定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10万元;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的(以下统称为“规下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10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认定当年兑付5万元,认定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2.5万元。规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15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通过复审当年兑付5万元,复审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5万元;规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5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通过复审当年兑付2万元,复审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1.5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第三章  研发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纳入国家统计的研发投入金额,按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年度研发投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第四章  科技平台

第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建立研发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心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分别10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经重庆市科技局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市级资助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每个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每个登记的科技成果一次性给予0.0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完成技术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万元以下,每个给予0.02万元补助;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每个给予0.05万元补助;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0万元及以上,每个给予0.1万元补助。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相关手续予以兑付。

第十七条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以奖励,其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给以奖励,其中:获得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成果)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科技部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等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举办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科技局举办的创新创业等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系统大赛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本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于已落户巴南区的团队,可在获得上述奖项之日起一年内全额申报兑现奖励;对于还未落户巴南区的团队,可在获得上述奖项之日起一年内注册登记至巴南区并运营三个月后申报兑现奖励(申报限期为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

第六章  众创空间(孵化器)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奖励。按照重庆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考核结果。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10万元奖励。星创天地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估达到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章  科技专项

第二十一条  支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研发活动。

自主创新科技专项。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汽车摩托车产业、云计算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等,运用互联网+、智能制造先进模式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等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支撑和引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该专项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推广应用,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该专项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科技人才专项。充分发挥“重庆英才计划”、“鸿雁计划”和区级“菁英人才”入选人才在推动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研发、加快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鼓励“重庆英才计划”、“鸿雁计划”和区级“菁英人才”入选人才以团队负责人主持参与开展国际性、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该专项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围绕现代农业、卫生健康、现代教育、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会民生领域,以支持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该专项分为小额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围绕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需求,开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社会治理、科技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该专项支持额度根据相关方面审定的协议确定,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

以上各类项目分类标准另行制定。

除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外,其余项目资金均分两次兑付,其中申报当年兑付50%,结题当年兑付50%。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对牵头完成国家、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相关验收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按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八章  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  落地补助。凡在巴南区注册,且经重庆市民政局认定并纳入重庆市科技局管理的科研机构,同时在巴南辖区内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场地、装修补助。采取区属国有公司(园区管委会)属地管理原则,对科研机构入驻到区属国有公司(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其场地、装修补助由区属国有公司(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重大、行业领先等科研机构,国家级、市级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等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章  科普基地

第二十六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章  科技金融

第二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创业种子基金、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报及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符合申报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按公布的申报流程、时限及材料等做好申报工作。

第三十条  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示。对审查符合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及单位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科技局要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经查证属实的,中止补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并纳入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如有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创新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7年4月10日,我区出台了《关于印发科技创新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7〕6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深入贯彻落实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了我区经济发展方式,有效提升了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但经过两年的实施,随着市科技局政策的更新完善,高成长性企业、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等培育、认定,科研机构的引进、组建,该办法已不再适应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根据《环重庆理工大学生态圈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科技体制专项改革任务等要求,急需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出台集主体、平台、金融、财税、人才、招商等方面为一体的政策包。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国家、市相关政策,参考周边区县科技相关政策,开展了对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主要依据

新办法主要依据《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渝科局〔2018〕8号)、《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8〕9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19〕44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57号)、《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送审稿)等市级政策文件,并参照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璧山区、永川区等周边区县制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原办法的对比

新办法共十三章、三十七条、4339字,其中新增17条、调整17条、无变动3条,删除了原办法中的7条。其核心内容主要在第二章至第十章内容中,一是补充完善调整了创新主体培育、研发补助、科技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专项等政策扶持内容;二是新增了成果转化、科研机构、科普基地、科技金融等版块;三是删除了原办法中发明专利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充完善调整内容

1.总则

1)新办法第一条:

原办法中删除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巴南委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其理由为该实施意见于2016年出台,其中部分内容与市科技局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

2)新办法第二、三条:

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二条中“……,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第三条中调整成“……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创新主体培育、研发补助、科技平台、成果转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专项、科研机构、科普基地、科技金融等事项支持。”其理由为:一是因原办法涉及发明专利补助到个人,现机构改革后,我局无此项职能职责。二是把新办法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2.创新主体培育

1)新办法第五条:

一是新增了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核入库补助0.5万元。自2017年起,全国开展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核入库工作。但因原办法出台时,该项工作还未启动,无相应补助,无法引导企业积极入库,致使大多已入库企业因未更新年报而失效,截至目前,我区有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6家。

二是调整了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入库标准,由原补助2万元降低至0.5万元。依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十三五科技型企业区域培育预测指标”,我区科技型企业2016年基数值为112家,2017年目标值为324家,到2020年目标值达到960家。截至2018年一季度,我区新增科技型企业6家,累计175家,与培育预测目标差距较大。为此,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经过一年多的培育和政策宣传,截至目前,我区科技型企业1553家,已超过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因而把培育科技型企业重点由“高增长”转变为“高质量”方向发展。

2)新办法第六条:

新增并分类别对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补助,原办法中无此项内容,但2018年11月12日,区科技局经请示区政府同意获得“牛羚”企业称号的补助5万元,获得“瞪羚”企业称号的补助10万元。2019年11月14日,市科技局组织各区县科技、税务、工商联等单位召开了2019年度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服务月启动会议。会议主要对重庆市涉企科技创新政策进行了解读。针对“高成长科技企业”,是由原“高成长性企业”调整,且不再分牛羚、瞪羚和创新引领企业。为此,修改为“第六条新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3)新办法第七条:

调整了原办法补助标准,并分规上规下进行补助。由原办法中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认定的补助5万元。调整为:规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10万元。规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15万元;规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5万元。以上均三年拨付完成。并要求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其理由为一是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工作中最为核心内容,市将对有效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二是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如渝北区首次认定50万元、复审20万元,两江新区首次认定30万元、复审10万元,江津区首次复审均20万元。本着不取最高、也不取最低,且利于拨付的原则所设立的补助额度。三是规上规下企业财务指标增长的难度、强度,产生的社会及经济效益不同,如税收和就业力度不同,奖励金额进行区别化。四是把奖励资金落实到自主科研项目上,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科研补助

1)新办法第八条:

一是调整了原办法补助标准,按1%给予补助。二是增加了政策享受范围,高校、科研院所。三是设置了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四是明确了资金用途,把资金落实在项目上。

其原因为:一是市对区实绩目标考核。二是加大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力度,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三是全社会R&D投入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等,鼓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纳入法定统计。四是把奖励资金落实到自主科研项目上,有利于促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

4.科技平台

1)新办法第九条:

提高了补助额度:原办法中国家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20万,新办法调整为国家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其原因: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如两江新区国家级补助500万元、市级奖励100%配套,渝北区国家级400万元、市级150万元,荣昌区国家级100万元、市级30万元,大渡口区规上企业国家级80万元,市级40万元。本着不取最高、也不取最低原则,且符合我区实际所设立的补助额度。

2)新办法第十条:

新增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其原因为:一是根据市科技局开展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二是目前我区无一家技术创新中心。三是参考了《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送审稿),荣昌区补助标准,即国家级、市级、区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认定补贴。

3)新办法第十一条:

新增了“对首次被认定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主要原因为:一是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区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条。截至目前,我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1家、新型研发机构1家。二是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如渝北区对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1:1配套,九龙坡、大足区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两江新区给予3000万元运营补助,荣昌等部分区县“一事一议”补助。鉴于我区首家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补助100万元,为此新认定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4)新办法第十二条:

新增了“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其原因为:一是根据市科技局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渝科委发〔2010〕005号)以及《重庆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考核与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是服务“三农”、聚集科技资源和要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是专家推广科技成果的一个平台,是“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农业高新科技示范基地,制定本条;二是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如渝北区奖励40万元,铜梁区奖励10万元。

5.成果转化

1)新办法第十三条:

新增了经重庆市科技局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市级资助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其理由为:一是按照区第十八届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送审稿),并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新增了本条。二是目前我区无一个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急需培育引进,促进科技成果、技术转移转化,以促进巴南经济社会发展。

2)新办法第十四条:

新增了“对新认定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每个一次性给予0.2万元奖励。”其理由为:一是自原办法出台后取消了对高品的补助,我区高品数量逐年降低,不利于我区双高建设。二是参考各区县政策,如九龙坡区给予0.3万元奖励,两江新区、大渡口、璧山、綦江、荣昌区给予1万元奖励,渝北、南川区给予2万元奖励。

3)新办法第十五条:

    新增了“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每个一次性给予0.05万元奖励。”其原因为:一是按照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市科技成果登记情况的通知》,我区2018年登记项数8个,全市排位第24名,较为滞后。二是通过奖励,鼓励企业、高校等单位积极对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有利于数据统计,可展现和分析并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4)新办法第十六条:

新增了“完成技术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万元以下,给予0.02万元补助;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给予0.05万元补助;若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0万元及以上,给予0.1万元补助。最终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相关手续予以兑付。”其原因为:一是市科技局在每年培训会上下达每个区县目标任务,2019年我区目标任务是5000万元。二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市、区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

5)新办法第十七条:

为有效筛选优质项目,加快促进成果转化,参照周边区县政策,新增了本条内容。如大渡口区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九龙坡区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按照市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第二完成社会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6)新办法第十八条: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营造更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团队或个人向企业发展,参考周边区县政策(两江新区: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第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重庆市或两江新区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第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新增了本条内容。

6.众创空间(孵化器)

1)新办法第十九条:

一是提高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调整补助额度。原办法中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提高为50万元、30万元奖励。二是新增了星创天地补助,国家级补助30万元、市级10万元奖励。其原因为:一是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发展是双创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培育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等重要平台。二是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如大渡口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荣昌区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孵化平台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20万元;铜梁区被评为市级、国家级科技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0万元。

2)新办法第二十条:

新办法整合了原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其绩效考核奖励。按照重庆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考核结果,予以配套补助。其原因为:一是有效调动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的积极性;二是形成各运营机构争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三是根据《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73号)要求,建立科技平台绩效评估制度,健全平台分类绩效评估体系,对科技平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对科技平台奖励性后补助或惩罚性分类处置直至摘牌的重要依据。

7.科技专项

1)新办法第二十一条:

调整了原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全部内容,在新办法中单设为第七章第二十条,分为自主创新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专项、科技人才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决策咨询与制度创新专项;每个专项针对的对我区所属行业领域进行扶持,并根据专项不同对应匹配项目实施周期年限。同时,项目补助额度采用层级额度、不固定金额方式:项目按资助额度分为小额项目(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一般项目(5-20万元,含20万元)、重点项目(20-50万元,含50万元)。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原因为:一是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二是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优化项目类别,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分批兑付补助资金即可缓解财政压力,又可提升结题率。

2)新办法第二十二条:

该条为新增项,参照周边区县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予以配套补助。其主要原因为:一是促进区内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积极性。二是掌控我区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动态,因申报市级及以上项目不通过区县,由申报单位自行上报,致使我局对市级及以上项目情况掌握不全。三是参考周边区县。如渝北区:对获得国家、市级项目资金支持,具有产业化市场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计划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补贴。璧山区: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奖。对牵头完成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8.科研机构

本章为新增内容。鉴于我区无独立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特制订本条。目前,市科技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分别为研发投入激励资金和市场服务激励,另科研机构的引进等补助均未明确。各区县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补助。为创新我区科技工作,通过政策牵引,吸引各类科研机构到我区注册落地,将有效促进提升巴南产业高质高效发展。

9.科普基地

本章为新增内容。参照周边区县政策,即綦江区首次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市级、国家级科普基地予以补助。其主要原因为: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10. 科技金融

本章为新增内容。科技金融是科技创新工作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巩固科技金融。为此,本章主要引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名词其操作层面按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以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1. 组织实施

1)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新办法中“区科委”修改为“区科技局”,“科技创新资金”修改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其原因为:一是机构改革,区科委已调整至区科技局;二是规范资金名称,按照区财政预算修改。

2)新办法第二十九条:

将原办法申报主体“个人”删除,其原因为:一是新办法针对主体均是企业;二是原办法因知识产权涉及到个人。

3)新办法第三十一条:

调整了公示时间,原办法中公示时间为不少于7个工作日,新办法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主要参照了市科技局公示时间。

12. 监督管理

1)新办法第三十三条:

    新办法中“区科委”修改为“区科技局”,“科技创新资金”修改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资金”。其原因为:一是机构改革,区科委已调整至区科技局;二是规范资金名称,按照区财政预算修改。

2)新办法第三十四条:

申报主体按新办法对原办法涉及内容进行了调整。

13. 附则

1)新办法第三十六条:

    删除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解释权限,其原因为:按照《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解释”的规定执行。

2)新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条删除了“《重庆市巴南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巴南府办发〔2016〕126号)相关扶持标准以此文件为准,补助兑现程序按原文件执行。”及原办法中“第三章发明专利补助”。其原因为机构改革,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职能职权转变。

将原办法中“《巴南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巴南府办发〔2015〕204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创新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称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2.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R&D经费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业。

3.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能,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科技型企业。分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和创新引领企业三类。

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且通过科技部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5.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知识的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6.科技平台是指:具有开放共享特征、整合集聚科技资源、支撑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以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代表的科技研发平台,以技术转移机构和检验检测中心为代表的科技服务平台。

7.技术创新中心是指: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8.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按照“开放协同、市场运作”原则,体现实体化、资本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产学研高度协同、国内外开放合作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或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垂直整合性质的研发实体。

9.重庆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是指:服务“三农”、聚集科技资源和要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是政府发展农村主导产业经济的重要抓手,是农民学习科学技术的一个课堂,是专家推广科技成果的一个平台,是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农业高新科技示范基地。

10.科技成果是指: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一定学术意义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11.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12.国家科学技术奖包含5个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1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14.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是由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网信办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指导举办的一项以“科技创新,成就大业”为主题的全国性创业比赛。

15.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16.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17.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建设,坚持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育和创新型农业企业孵化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平台。

18.重庆市科研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19.科研机构是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

20.科普基地是指: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科普创作、科普培训、科普展教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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